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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来源:langya  作者:sok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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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伯族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过去,锡伯族主要实行族内婚,禁止妇女外嫁其他名族,但允许男子娶其他民族的妇女。本民族内同姓不婚,联姻讲究门当户对。允许姨表、舅表、姑表兄妹通婚,但不同辈分的男女不能结婚。子女的婚姻多由父母包办。

    现在,锡伯族的婚姻观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界限被打破,男女均克娶嫁其他民族的男女,同姓不婚已不很严格,但是姨表、舅表、姑表兄妹的近亲婚姻已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青年男女的婚姻以自由恋爱为主,但传统的婚姻形式却依然有所保留。锡伯族青年男女的婚姻一般要经过说亲、许亲、订婚、结婚几道程序。

  说亲,即提亲。当男方家在确定了儿子的意中人后,就派媒人带一瓶酒到女方家去求亲。如果女方家接受了礼酒,就说明他们不反感,有提亲的余地。经媒人多方说合,女方家征得家人同意后,就可以举行许亲仪式了。

  许亲,许亲之日,男方在媒人的主持下,在女方家设宴款待女方父母,男方跪听女方父母许亲。这次不用送彩礼,因而称其为“虚磕头礼”。

  订婚仪式,男方的直系亲属同媒人带着羊只、彩礼等礼物到女方家举办一次中型宴席,招待女方直系亲属。届时,准女婿要对女方父母等亲属行跪礼,一一磕头相拜,并敬献彩礼。因这次带了彩礼,故叫“实磕头礼”。从此,双方就算缔结了父母在媒人陪同下,去女方家中,请示许婚日期,称作“请命”。吉日确定后,双方就开始准备隆重的婚礼了。

  新中国成立前锡伯族婚俗

(1)一夫一妻制和多妻现象并存

锡伯族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但同时也存在一人多妻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前,个别富有人家有因妻子不育而纳妾的。“在私有制条件下,男人在家庭及社会上处于统治地位,而父系的财产和祭祀制度亦要求妻子忠贞如一,以便保持她们为丈夫所生子女在血统上的纯洁性,可是男子却并不受此限制”。所以一夫多妻现象始终与一夫一妻制并存不悖。

(2)聘娶婚

“聘娶婚是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用聘的程序而嫁。整个仪式包括通过父母之命、媒妁说合、缔结聘约以及交纳聘礼”。这是锡伯族最普遍,也是最传统的一种婚姻模式。新中国成立以前,锡伯族的家庭实行封建家长制,子女的婚姻,从订婚到结婚基本上都由父母包办,同时还要有媒人说媒等等繁琐的仪礼。

(3)蛋婚

蛋婚即指腹婚,锡伯语称“吾们换撒敦”(umehuan sadun)。“因为孩子在母腹中怀胎孕育,尚未出生,所以又称之为胎婚”。过去,锡伯族亲戚或邻里关系非常密切,如果有两家的媳妇都怀孕了,两家就会开玩笑似的商量,如果其中一位孕妇怀的是男孩,另外一个是女孩,那么就会为两个还未出世的小孩定下婚约,即蛋婚。

个案一:察布查尔县宁固齐牛录的郭景仁、何春芳夫妇就属于蛋婚,当年两家关系很要好,何春芳的母亲怀孕后,郭景仁的母亲就对她说“你要是生下来是女孩,就要嫁给我的儿子”(此时郭景仁已出生),这样一句话就催生了一段婚姻。


(4)童养婚

童养婚过去在锡伯族民间也普遍存在。锡伯语称“小姐婚”。这种婚姻的产生,归根到底还是因为经济原因。通常是男方家生有子嗣且生活条件好,而女方家子女多且经济状况差。这样,女孩子从小就被男方家领养或被卖到男方家,待到适婚的年龄让两个人成婚,于是养女就转化为儿媳妇。

“因为童养婚具有招养性质,这种几乎不需要聘礼的婚姻形式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童养婚中,男方在结婚时之所以聘礼微薄,因为他们认为他们已彩礼花在童养媳在男方家中多年的生活费上了。女方家不出嫁妆,也是因为相似的理由。他们的女儿在男方家中生活了十几年,等于为对方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童养媳用自己的劳动换取了这笔嫁妆。同时,也补偿了在男方家中的生活费用。所以童养媳在男方家中的生活地位一般都比较低下,并且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

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这种婚姻一般存在于新中国成立前结婚的夫妇中:

个案一:英秀,女,75岁,寨牛录人。她说:“三区革命时,生活非常困难。先是父亲去世,随后母亲嫁给了继父,两年后母亲也去世了。母亲去世时,继父连给我母亲买棺材的钱都没有,就把我妹妹卖到了固尔扎(今伊宁市),才有了钱给母亲买棺材下葬。我13岁时被卖到这家(即现在的丈夫吴富灵家),听说当时我婆家去固尔扎卖了一匹马,一匹马的价格也就是当时继父卖掉我的价格。那时候我继父对我不好,觉得我多余,所以才会把我卖掉。到了20岁那年,我在婆家结婚了”。问及在婆家的待遇时,她说:“因为婆家只有一个孩子,而且又是一个男孩,所以婆家人待我不错,挺好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童养媳都有英秀那样好的待遇,寨牛录的玲花说“以前童养媳都是很小就送到别人家,送到别人家后总是受气挨打,被打死打傻的都有呢”。

一般情况下,童养媳这种婚姻形式,比起明媒正娶的婚礼要简单许多。童养婚不需备六礼,女方也不用陪送嫁妆。举办婚宴时,也不需要大宴宾客,其彩礼也比明媒正娶的婚姻要少许多。“童养婚实际上是一种“化整为零”的办法,将正式迎娶所花费的钱财分散在十几年内花费在童养媳身上”。


(5)招婿婚

招婿婚又叫入赘婚。入赘之夫在女家中的地位须视情况而定。虽然是男子自愿上门为赘婿者,但和将女子娶进家门的男子大不相同。“男子为妇家撑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但毋庸置疑,他还是会在社会上受到很大的歧视。

在夫权占统治地位的锡伯族社会中,实际上没有人真正愿意入赘到女方家中,做一个让人瞧不起的“倒插门”女婿。通常情况下是女方家庭没有儿子养老,或是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儿不愿将女儿嫁出去,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入赘之夫实际上扮演了为女家生养子息和变相的劳动力角色。故而锡伯族称这种女婿为“呼尊霍士坤”,即汉语“劳力女婿”之意。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也遇到不少这种情况:
个案一:扎南清,锡伯族,69岁,寨牛录人。当年因为家里穷,娶不起媳妇,而女方家条件稍好些,又只有一个女儿,所以就做了上门的养老女婿。

个案二:永顺,男,锡伯族,95岁,乌朱牛录人。因为父母去世的早,所以就由姐姐抚养,家里非常穷,以至于都没有人说媒,找不到媳妇,直到32岁才结的婚,做了人家的上门女婿。而妻子彩云家没有兄弟姐妹,只有一个女儿,必须要有人养老、做农活儿,于是就在女方家结的婚。

个案三:秀珍,女,锡伯族,71岁,孙扎齐牛录人。16岁结的婚,丈夫结婚时19岁。她说:“家里只有我和一个很小的弟弟,我们都是收养的。母亲眼瞎,父亲腿瘸,奶奶也有病。之前母亲总共怀过三个孩子,因为吸食鸦片,孩子都流产或者夭折了。家里情况很糟糕,所以就招了上门女婿”。

“《新唐书》还记载:‘室韦嫁娶,则男先佣女家,三岁而后分以产,与妻共载,鼓舞而还。’”锡伯族的入赘婚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还包含着服役婚的性质,只是这种服役婚的内容和形式都有所改变,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察布查尔县至今还有准女婿或女婿在农忙季节给女方家帮忙干农活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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